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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中国最新CRS政策法规解读(下)| 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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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8  来源:居外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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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金融、法律圈的人士对CRS(缩写相关定义请参看附录一)已经非常熟悉,但对于一般大众来说,很多人还是对其基本概念和前因后果没有意识,也会有诸如CRS是什么意思,对我们有什么影响的疑问。但是不管普通人是否有意识,5月9日中国相关管理机构已经正式发布了中国CRS的具体管理办法。了解CRS基本概念,获取基本知识,做好基本准备,对将受影响者意义重大。在上一篇文章,澳大利亚普亚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王斐律师解读了CRS的基本信息,现在继续探讨目前中国公布的相关政策法规的影响。

>>>CRS全球征税启动,国人的海外资产何处安放?

四、中国积极参与CRS

中国政府在2014年9月就已经承诺实施AEOI标准,并确定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

2015年,中国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通过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并于2016年2月正式生效。

2015年12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当局间协议》。这是中国的MCAA。

2016年10月14日,中国国家税总局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年5月9日,中国国家税务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017年14号公告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该办法会于2017年7月1日开始实行。这是中国的C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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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CRS在中国落地的具体实施的影响

1. 对一般中国公民、企业的影响

中国该管理办法的公布和具体实施是针对非居民,就是非中国税收居民的金融账户的信息。中国国内一般公众包括中国公民个人和中国一般企业都基本上没有什么影响,最多是自2017年7月1日后开设新账户时需要做个声明。

2. 对有海外资产、海外身份的中国公民、企业的影响

该管理办法主要针对中国国内的非居民金融账户。对于有海外资产、海外身份的中国公民个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确定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如果即使拥有海外身份(比如其他国家的绿卡、永居等),但是可以确定是在中国长期居住,可以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其在中国的金融账户信息不会被收集(当然如果被认定双重税收居民,有可能双重收集)。

如果中国公民单纯在海外有自己的存款账户(不管有没有海外身份),比如在中国香港有自己的账户并存有资金,有很大可能性会被中国香港相关机构收集汇总通过MCAA报告会中国税务主管机构,这要看其海外账户所在国家(地区)的具体相关CRS政策和法律规定。建议需要尽早了解获取相关信息,提前安排准备。

对于拥有国内海外资产(非金融产品,比如房产不动产、汽车、私人飞机、游艇、贵重物品)的情况,鉴于AEOI标不涉及非金融资产,目前还在报告审查范围之外。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拥有的海外房产有银行贷款,一般就会连接到该贷款银行的存款账户,此信息就有可能被披露。这需要参考了解不动产所在地国家(地区)对CRS的具体规定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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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在海外设立分公司或者子公司,或者没有设立公司,但是海外拥有资产的中国企业,要积极了解相关所在地国家(地区)的CRS政策,进行税收居民身份认定,并且了解实际控制人以及外国公司的相关定义,才能争取时间提前准备,获取税收申报的主动地位。

3. 对在中国的海外个人、企业的影响

在中国居住工作的拥有海外护照的个人并不一定就是非居民,就像前面所说明对于非居民的定义,满足居住条件的个人会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情形下,该税收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不需要收集和通报给海外护照所在国家(地区)。当然这还是税收居民认定的问题。所以对于在中国工作居住的拥有海外其他国家(地区)护照的个人,必须应当比较熟悉中国和护照所在国的税收居民认定规则,认定自己税收居民身份,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和税务责任。

对于在中国境内的海外企业(比如外资独资或者合资、合作企业等等),如果是按照中国法律依法设立,一般应当会被认为是中国税收居民,但是强烈建议具体咨询法律意见,确保税收居民身份认定,避免法律和税务责任。需要提醒的如果是消极非金融机构,即使是中国税收居民,其实际控制人为非居民的,仍然会接受CRS监控。

4. 中国金融机构的责任

管理办法影响最大的是中国金融机构。其公布是5月份,实施是从7月1日起,留给金融机构的只有一个多月的准备时间,其具体实施会影响到从业务、运营、合规、IT、风控、培训等部门,都带来巨大压力。但是鉴于中国金融机构已经开展过AML(Anti Money Laundry 反洗钱)和KYC( Know Your Client 客户信息获取)的工作,此前CRS也一直在征求金融机构意见,相信中国金融机构一定能够从容处理。

六、CRS在中国及全球实施时间及可能展望

在G20和OECD的大力推动下,目前全球已经有100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AEOI标准,其中有50个会在2017年首次交换信息,中国承诺会在2018年首次交换信息(具体参见附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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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AEOI标准的要求和MCAA中具体规定,已经承诺实施AEOI标准的国家(地区)会相互挑选信息交换伙伴,只有在双方均有意向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伙伴关系,才会互相交换信息。

中国税务总局的相关解释中说明中国将与尽可能多的国家(地区)建立信息交换伙伴关系,但这也说明至少目前中国政府尚未明确确定和具体哪个国家(地区)建立信息交换伙伴关系。但是大趋势看,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彼此实现对方税收居民信息交流,实现税收信息透明化,打击跨境逃税,增加国家税收。

澳大利亚普亚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关注CRS合规要求并乐于分享我们的见解和思路,会进一步为我们的客户提供准确法律分析和建议。

附录一:相关英文名词缩写语解释(按字母顺序排列)

  • AEOI: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简称“AEOI”标准。很多文章中将此简称为“标准”
  • AML:Anti Money Laundry 反洗钱
  • CRS: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通用报告标准
  • FATCA: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美国海外账户税务合规法案。
  • G20: (Group of Twenty二十国集团) 1999年经七国集团财长会议倡议成立的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机制,此后升级为领导人峰会,由中国、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法国、德国、印度、印度尼西亚、意大利、日本、韩国、墨西哥、俄罗斯、沙特阿拉伯、南非、土耳其、英国、美国以及欧盟等二十方组成。 G20成员涵盖面广,代表性强,构成兼顾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不同地域利益平衡,人口占全球的2/3,国土面积占全球的60%,国内生产总值占全球的85%,贸易额占全球的80%。G20峰会采用协调人和财金渠道双轨筹备机制,按照协商一致原则运作,目前无常设机构。
  • KYC:Know Your Client 客户信息获取
  • MCAA: Mode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是各国(地区)税务当局关于相互(双边或者多边)进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操作程序和相关法律框架基础的规范文件。
  • OECD: The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是由35个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目前中国尚不是经合组织成员国。

附录二:AEOI标准中国相关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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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承诺实施AEOI标准国家

2017 首次交换信息的国家(地区) 共50个

安圭拉、阿根廷、比利时、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保加利亚、开曼群岛、哥伦比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法罗群岛、芬兰、法国、德国、直布罗陀、希腊、格陵兰、根西岛、匈牙利、冰岛、印度、爱尔兰、马恩岛、意大利、泽西岛、韩国、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墨西哥、蒙特塞拉特、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塞舌尔、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英国

2018年首次交换信息的国家(地区)共50个

安道尔、安提瓜和巴布达、阿鲁巴、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哈马、巴林、巴巴多斯、伯利兹、巴西、文莱达鲁萨兰国、加拿大、智利、中国、库克群岛、哥斯达黎加、库拉索岛、多米尼克、加纳、格林纳达、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以色列、日本、科威特、黎巴嫩、马绍尔群岛、中国澳门、马来西亚、毛里求斯、摩纳哥、瑙鲁、新西兰、纽埃、巴拿马、卡塔尔、俄罗斯、圣基茨和尼维斯、萨摩亚、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圣马丁、瑞士、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乌拉圭、瓦努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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