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疑,置业于澳洲无非三种初衷:生活需要、投资回报及下一代教育。读者可能会扫读关于澳洲房产的法律文章,因为你会觉得最终会聘请律师来把关。但若是关于自己子女在澳洲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呢?你可能会对着手机阅读数次,甚是打印出来用高亮笔作笔记,因为没有人会完全代替你为你的孩子安全与成长来把关!
因此,此文会以“学区排名”系列作延伸,结合本人之前所作有关人身伤害主题的讲座文稿对在澳少儿在学校意外受伤,父母的处理方式作探讨与分析。
一真实学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该初中留学生终生失明
一真实学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该初中留学生终生失明 ——名校是重要!学区房是重要!但最重要的是孩子留学时的人身安全!
Oyston v St Patrick’s College [2011] NSWSC 269
Graham v NSW [2011]
Trustees of the Roman Catholic Church for the Diocese of Bathurst v Koffman [1996]
学校意外事故中主体的定义包括公立或私立、走读或寄宿、义务教育学校或校外培训机构。
然而,一旦拥有社会角色的属性即不能定义为学校意外事故中的主体范畴。例如,接送孩子的父母在校园里意外受伤,负责孩子食堂餐饮的管理人员在校园意外受伤等。
也不包括收到学校录取通知书,还没有办理报到手续,已经办理毕业离校的但没有出校门的;
校内时间:学校学习期间,上下课期间,补课期间等,但不包括学校已明确通知清校而学生无故逗留期间。
校外时间:校外活动、表演、集会、实习、郊游、参观或实践等。
不属于校方责任的范畴
校园里,校园附近且校方建立了监管义务的区域。
校方组织的有管理责任的各类校外活动地点。
澳洲学校意外事故的主体多为低龄的学生,由于他们表达、判断能力的限制,常常会让责任归属的判断与搜证变得难上加难。因此,你可以不看学区排名,你可以不看购房合同,但你绝对不能不知道如何判断学校意外事故责任的基本原则!
遵循无损害无过错原则:
例如,家长不能要求老师他具有非常高的知识、能力或技能去把每一个孩子照顾得极其周到,这是苛求的。我们只能以一个通情达理的人的标准来看老师是否有违反义务。
例如,孩子在去学校之前已经受伤,在学校时又因其它因素将伤势加大,此时则不能追究老师全责,因为在发生学校意外事故前已有直接起因。
因为澳洲《人身伤害法》与《侵权法》庞大的法律条文与案例,无法在凌晨2点的文章撰写中与读者全面分享。若有兴趣了解更多该方面知识的朋友可以透过居外与本人联络,我会统一发送本人之前于中澳父母教育协会讲座中对该话题分析的录音与部分文字稿。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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