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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 | 深度解析王宝强离婚案:依澳洲婚姻法房产如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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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6  来源:居外原创

王宝强离婚一案激起千层浪,引起无数关注。根据国内媒体称,王宝强和马蓉名下的拥有9套房产,其中1套房产在美国,大部分都是以女方或女方父母的名义购买。许多人关注明星离婚案新闻的同时,对在一方有过错的离婚情况下,婚姻财产如何分配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话题。近日,在澳的不少朋友询问“若王宝强离婚案类似的情形发生在澳洲,那么澳房会怎么被分配呢?”。此文假设马蓉为过错方,且无其它财产协议,对大家的一系列疑问作出回答概括,并比较此案若在中澳发生的不同情形。

  1. 中国结,中国离,分中国房产

中国《婚姻法》与相关《问题解释》繁多(本人本科时修读中国《婚姻法》狂砍91分!),若在中国遇到王宝强离婚案相似情形,谨记以下法条法规及适用情形即可:

  • 结婚登记后,以单方(马蓉)的名义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一方用本人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则为个人财产。
  • 结婚登记后,以单方(马蓉)的父母的名义购买的房屋,即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单方父母名下,则房屋的产权归该方父母所有,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该房屋时若实为另一方(王宝强)出资,可作为父母对其债务处理
  • (马蓉)婚内出轨不直接影响财产分配。《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即使“照顾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原则已被现行的《婚姻法》所摒弃,但不排除在财产分割过程中,法官基于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向无过错方(王宝强)倾斜。
  • 为了体现公平原则且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王宝强可依法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但这不是现有财产的直接分配)。《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如果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
  • 对于婚内出轨情况,实践中通常作为过错的因素来考虑的,但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况;除非被告(马蓉)认可,一般情况法院不会轻易予以认定。

可见,王宝强对8套中国房产所有权的主张合法合理,但对于马蓉父母名下的房产举证难度会增加。此案关键问题便在于其可否证明王宝强为实际出资方与马蓉为过错方,从而取得法院在判决上的倾斜。

  1. 中国结,中国离,分澳洲房产

若王宝强与马蓉的第9套房子在澳洲而不在美国,那么房产如何分配呢?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所以,涉外婚姻房产在哪个国家,就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即王宝强与马蓉若在澳洲拥有房产,则即使身在中国主张离婚也需根据澳洲《家庭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房产分配。

需要提醒王宝强和天下各位“X宝强”与“X蓉”,在适用澳洲《家庭法》对澳洲房产进行离婚分配时,请务必注意以下三点:

  • 澳洲《家庭法》不分婚前、婚后的财产,也不存在过错方。即一旦双方结婚或同居(事实婚姻),那么大部分财产都会被视为婚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有财产(婚前、婚后或离婚时)分配协议,不然法院会将婚姻共同财产统一进行财产分配。由此,王宝强与马蓉的所有婚前、婚后的个人或共同财产,在离婚申请时,都会被定义为婚姻共同财产,当然也就包括这一套澳洲房产。
  • 澳洲《家庭法》规定,离婚双方无需证明自己或对方有过错,法院不能认为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在婚姻破裂中是有过失的,即澳洲法律适用无过错离婚原则。也就是说,马蓉即使出轨,也不会被法院深究其过错。澳洲《家庭法》对结束婚姻的法理精神理解为,“无论什么原因,婚姻破裂夫妻双方都难逃其咎,与其细数对方过失,不如分得干净利落,再好好规划未来”。所以,即使王宝强再受伤,马蓉再千夫所指也不会影响法院判决,澳洲法律的公正不体现在“过错”。同时,澳洲法律的健全体也现在申请离婚时,不用民事诉讼概念,也没有原告和被告,而只用申请、申请方和应答方。
  • 在王宝强与马蓉结婚前、结婚后或是申请离婚时,他们都可以委托律师订立财产协议(Binding Financial Agreement),并可将此协议递交法庭转变成法院命令(Consent Order)。一旦成为法令,便具有强制力,每个人都必须遵守,除非双方申请并经法院同意进行改变。如果王宝强与马蓉无法达成协议,就需要向法院申请财产分割。法院在作出裁定时,会考虑如下因素:

    1. 婚姻关系时间的长短
    2. 双方对各自/对方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贡献
    3. 双方当事人对财产或者家庭所做出的有溯及力的贡献,包括经济与非经济方面
    4. 双方的年龄与收入能力
    5. 此财产分割法令对双方收入的影响

综上,澳洲《家庭法》并不会追究婚姻关系破裂是否是马蓉出轨的过错,因此也不会影响到双方财产分配的比例。所以,王宝强与马蓉对澳洲房产分配的关键便在于财产协议与法院裁定所考量的上述因素。可见,王宝强对此澳洲房产的所有权主张难度会大于在中国的房产。然而,这也间接反映了澳洲《家庭法》与《物权法》二者的相互独立性,这是澳洲法律先进之处还是待完善之处会因个案不同而有不同理解与应用,各位读者请自己体会。

  1. 中国结,澳洲离,分澳洲房产

若王宝强在澳洲Facebook上公告是无法达成离婚法律效力的。在澳洲,提出离婚的双方一是需要结婚两年以上(不满两年的需要先调解),而且必须向法院提供已经分居12个月的证明。这个条件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都不例外。所以如果王宝强准备离婚,第一步是要确定分居日期,离婚一方需要在分开之日将分开意愿告知对方。所以在澳洲,他应该现在Facebook里发的“分居通知”而不是离婚公告。

此外,根据澳洲《家庭法》,在中国结婚的至少一方当事人若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则也可以向澳洲家庭法院(澳洲审理离婚案件的专门法院)提出离婚申请,主张财产分配:

  1. 把澳大利亚作为自己的家并打算永久居住,或
  2. 是澳大利亚公民,或
  3. 长居澳大利亚并且在申请前居住了12个月。

假设王宝强在中国领取结婚证,之后长居在澳洲且满足以上离婚申请人条件,则可以向澳洲法院提交离婚申请,则自然适用澳洲《家庭法》进行财产分配,无须再适用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在他们两个孩子的抚养方面,澳洲法律遵循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其中包括保护孩子,防止他们受到暴力或伤害,以及帮助孩子与父母双方保持关系。而谁能得到孩子的抚养权,便可主张更多的财产分配。有媒体称,马蓉曾不止一次遭遇王宝强的家暴。因此,若马蓉可以成功举证王宝强的家暴行为,则法院很有可能会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判给马蓉,且要求王宝强支付抚养费。同时,考虑到孩子的因素,财产分配也会无形中向马蓉倾斜。

然而,具体财产分配方式与“中国结,中国离,分澳洲房产“相似,可参见上述第二部分与澳洲房产大全已发布的原创文章《你问我答:婚前财产的婚后分配》

  1. 澳洲结,澳洲离,分中国房产

根据澳洲《家庭法》的规定,并适用相关国际公约、国际协议以及国际执行条例。

欲知详事如何,请发信居外与本人联络。

(注:澳大利亚各州均有相应立法权,因此各州间的法律均有不同,以上文字内容可作参考方向,但非个案的专业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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